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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送請審查之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應行修正者,由審查機關發還
修正後送請複審。
前項複審各件,應於三個月內為之,逾時須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送審,並
照第六條之規定另繳審查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