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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社會教育教材、教具及通俗讀物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社會教育教材、教具或通俗讀物,應依本辦法報經教育部審定。其未經審
定或雖經審定,而已逾有效期間者,不得發售採用。
前項審查業務,由教育部授權國立編譯館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