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2:0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力鑑定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發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或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考試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證書或證明書者,註銷之;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