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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函授學校(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之設立變更及停辦,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
市) 政府核准,縣 (市) 政府於核准設立變更及停辦後,應報請省教育廳
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