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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函授學校(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函授學校或函授班得由機關、學校、公私營事業機構或政府許可設立之團
體附設,私人亦得設立之。
私人設立之函授學校或函授班,應成立董事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