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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每科目之學年成績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每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者。
二、學年成績不及格之各科目每週教學總時數 (軍訓、實習除外) 未超過
所習各科每週教學總時數二分之一,且其不及格之科目成績均在四十
分以上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三、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軍訓、實習除外) 未超過所習全部科目二分
之一且其不及格之科目成績均在四十分以上而學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