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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補習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級補習學校係屬附設者,其教務、訓導及總務等工作,得由原屬學校、
機構或機構之人員兼任辦理之。
附設補習學校校長如係兼任者,得置校務主任一人,由原校專任教師兼任
,受校長之指揮、監督,負責校務之推展。
附設補習學校之教職員資格、俸給及保障等,準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
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