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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補習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國民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後,造具結業生或資格考驗及格學生名
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應於應屆結業生結業前二個月,造具擬參加資格考驗學
生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參加資格考驗,但結業成績不及
格者,不得參加資格考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