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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訪視輔導;經訪
視結果成效不佳者,應限期令其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