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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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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許可事項有變更、自行停辦或歇業者,申請人應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變更負責人、名稱、增加招收幼兒人數、擴充、遷移、縮減場地或變更第四條第一項辦理方式: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
二、自行停辦或歇業: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及幼兒之安置方式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於停辦或歇業日二個月前申請;其為自行辦理者,並應敘明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員工之安置方式。
前項第一款擴充,指增加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使用面積,所增加者應為毗鄰空間;遷移,指搬遷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地址。
職場教保服務中心需新建、增建、修建或改建者,應依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第一項第二款自行停辦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申請縮短或延長;其停辦期間合計不得逾二年。
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歇業經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未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