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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11 條
專聘教師應接受考核;其考核,比照學校專任教師平時考核及年終成績考核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