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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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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外,由各該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為其另行投保傷害保險:
一、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每年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
前項保險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酌予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