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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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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在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最近四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甲等,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者,得向擬服務之偏遠地區學校之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優先協助遴選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一、受懲戒處分或行政懲處處分。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十三條所定情事之一。
三、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