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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幼兒園、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各級主管機關,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準用本辦法對下列人員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一、在幼兒園任職之其他人員。
二、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長及董事。
三、在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任職之其他人員。
四、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負責人、董事長、理事長、董事或理(監)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