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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登載於本系統之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其原有之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已消失者,由幼兒園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接獲通報後三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解除登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