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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蒐集幼兒園依前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資料,並提供查詢。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
本系統除前項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及刪除等事項,均應記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