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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現就讀學校發現非屬轉銜學生之入學學生,經評估有進行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必要者,得視其狀況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請求原就讀學校指派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參加個案會議,原就讀學校不得拒絕。
二、請求原就讀學校依前條所定程序,提供必要之輔導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