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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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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校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其依第五條規定許可次日起算七日內,應報教育部備查。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網站公開許可勸募及設置教育儲蓄戶學校之校名、帳戶與許可年、月、日及文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