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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4 條
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婚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