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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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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評鑑幼兒園對前條評鑑報告初稿,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收到報告初稿二星期內,載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復:
一、評鑑程序有重大違反相關評鑑實施計畫規定之情事,致生不利於受評鑑幼兒園之情形。
二、報告初稿所依據之數據、資料或其他內容,與受評鑑幼兒園接受評鑑當時之實際狀況有重大不符,致生不利於該幼兒園之情形。但不包括因評鑑當時該幼兒園所提供之資料欠缺或錯誤致其不符。
三、幼兒園對報告初稿所載內容有要求修正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申復有理由者,應修正評鑑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者,維持評鑑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鑑報告及函送受評鑑幼兒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