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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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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考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應有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代表二人以上。但該機關、幼兒園或學校任一性別總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或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人數未達二人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考核小組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遴聘,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
幼兒園或學校考核小組委員,除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代表由幼兒園園務會議或學校校務會議遴選產生外,其餘由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遴聘,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為主席。
考核小組召開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決議。
考核小組於審查年終考核為乙等以下,及專案考核或平時考核之懲處事項時,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並應列入考核小組會議紀錄。
考核小組委員之任期,自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