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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室外活動空間地面,應避免有障礙物,除得設置下列空間外,並應有空間供幼兒活動:
一、非遊戲空間:包括種植區、飼養區及庭園等。
二、遊戲空間:包括遊戲空地、遊戲設備區、沙坑或沙桌及戲水池等。
前項第二款遊戲空間之遊戲設備應適合各年齡層幼兒之需求,其安全及衛生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