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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33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教保服務機構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教保服務機構提出說明,教保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