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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
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處)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局(處)科長或督學擔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