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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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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得優先並免費參加本服務,除第七條第
二項規定外,以分散編班為原則;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
,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相關獎勵措施,積極保障弱勢學生之權益。
學校或受委託人每招收學生二十人,前項減免之費用,應自行負擔一人。
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籌措經費補助之,仍不足者,得申請教
育部視實際情況補助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學生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例
,列為各學校辦理本服務評鑑重要指標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