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04 16: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人員,停聘期間不發給鐘點費。
依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人員,於停聘期間不發給鐘點費;停聘事由消滅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鐘點費。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人員,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鐘點費;調查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鐘點費。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