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9:4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前項審查決議,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
同一領域、科目同時送審之第一及第二學期教科用書,其第二學期教科用書之審查期間,得自第一學期教科用書之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