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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套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以下簡稱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應印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審定字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