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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前條第一項升學甄試,應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由該管主管機關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