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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綜合表現、一
般學科及藝能學科等成績外,並得將各項心理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
、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加以具體說明,提出積極建議。學生
定期考查及日常考查之成績,如經評定未達六十分者,學校需對該生實施
補救教學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