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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