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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幼稚園教師之登記:
一、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
二、專科以上學校有關幼稚教育系科畢業者。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稚
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
四、幼稚教育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