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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幼稚園教師之登記,應由幼稚園通知教師於到職後一個月內檢具左列證件
,經由服務幼稚園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一、申請表 (附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
二、學歷證件。
三、經歷證件。
四、公立醫院或衛生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