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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幼稚園園長、教師之遴用,應注意其對國家之忠誠及品格之健全,且對教
育基本政策有深切之認識,園長並須富有領導能力。但有幼稚教育法第七
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均不得遴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