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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7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