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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9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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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調查員或輔導員:
一、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或解聘期間。
二、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三、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資遣處理程序中,或已資遣。
四、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一、調查、輔導或處理違法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偏頗。
二、調查程序或調查報告有重大瑕疵。
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四、有其他違反專業倫理之不適任情形。
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校事會議委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