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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部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接續辦理學校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受託學校及受託人:
一、受託學校之名稱與地址及代表人。
二、受託人及其代表人之名稱。
三、接續辦理事由、依據、辦理日及應配合事項。
四、其他必要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