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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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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為訓練場所最近二年內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