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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本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
前項教科用書,於課程綱要修正發布後,應重新申請審定。
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查範圍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