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11: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各次申請續審之期間,申請人得申請展延十五日,並各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展延,申請人應於期間屆滿三日前,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
申請續審逾期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公告之期間,重新申請審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