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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6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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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幼兒特殊教育需求及相關法規配置,其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進用資格:應任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或具醫事人員任用資格,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任公務人員資格者。但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得進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專業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十小時後,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進用方式:除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外,應經學校、幼兒園公開甄選,就人員屬性依相關規定進用,並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幼兒園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報所屬主管機關備查:
(一)履歷表。
(二)進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影本。
三、教育訓練:除醫師外,應接受各該主管機關辦理五十四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每年並應接受學校、幼兒園或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六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四、督導考核:應接受學校、幼兒園或各該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期考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