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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05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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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之進用資格、進用方式、教育訓練及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進用資格:
(一)教師助理員: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二)學生助理員:
1.時薪制: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之資格。
2.月薪制: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且具下列條件之一:
(1)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之資格。
(2)三年內曾受聘擔任學生助理員或教師助理員之服務時數,已累計達八百小時以上之人員。
二、進用方式: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採公開甄選方式為之,並依下列規定進用:
(一)教師助理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或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採月薪制或時薪制支薪。
(二)學生助理員:
1.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得採月薪制或時薪制支薪。
2.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所主管學校、幼兒園劃分區域,指定學校或幼兒園統一甄選、進用月薪制學生助理員,並統籌調度至其他學校、幼兒園服務。時薪制學生助理員於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學校或幼兒園自行甄選進用。
3.學校及幼兒園因學生、幼兒之學習及生活照護有性別區分需求者,得進用符合其性別需求之學生助理員。
(三)學校、幼兒園應於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且到職後一個月內,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三、教育訓練:
(一)職前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前或進用後三個月內,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三十六小時以上職前訓練。
(二)在職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每年應依下列時數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在職訓練:
1.月薪制:二十四小時以上。
2.時薪制:九小時以上。
(三)前二目訓練課程以案例及實作為主;並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及兒少保護等相關知能課程三小時以上。
四、督導考核: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接受學校、幼兒園或各該主管機關之督導及定期考核。
偏遠地區學校或幼兒園,經辦理公開甄選三次以上,仍無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參加甄選,經函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得進用代理人員,不受該款資格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