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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部得自行或委託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依法立案或登記且設立宗旨與特殊教育相關之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以下簡稱受託評鑑機構),辦理本評鑑。
前項受託評鑑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足以進行評鑑項目設計與分析、評鑑程序與指標研擬及評鑑基準設定之專業客觀能力。
二、具有足夠之評鑑領域專家學者。
三、完善之評鑑小組委員遴選及培訓制度。
四、足夠之行政人員、健全之組織及會計制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