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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三、國立大專校院之下列學校或部:
(一)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三)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四)附設進修學校。
前項學校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