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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他校,應由原聘
僱學校與擬聘學校依第五條規定共同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聘僱許
可。如未經同意,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前項聘僱許可再任職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併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