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7:17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
限。
未成年學生休學、退學或轉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
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級肄業。
學生申請轉學他校,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