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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政府或私人為追求教育實驗與創新,實現教育理想,促進教育多元發展,
設立從事整合性教育實驗之實驗高級中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
之規定。
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其
申請設立許可程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