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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設立、改制、改名為實驗高級中學,或實驗高級中學改名為其他類型
高級中學,其條件及審核程序,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法、私立學校法及
其他法規有關高級中學設立、改制及改名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