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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實驗高級中學符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各類型高級中學設
立基準及其相關規定者,得由申請人提出改名計畫書,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改名為各該類型之高級中學。依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十一條第五
項規定,變更其實驗高級中學之名稱者,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