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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設立、改制或改名為實驗高級中學者,其申請人,國立者,為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實驗計畫主持人;直轄市立者,為直轄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指定之實驗計畫主持人;縣(市)立者,為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指定之實驗計畫主持人;私立者,為學校法人之代表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